法治建设应符合本国政治制度与基本国情
2016-11-0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梁战光
在中国法学会的周密组织和精心安排下,经过3个星期的培训,我们系统学习、近距离观察了法国的诉讼制度、法院组织制度和司法官制度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等内容,对法国司法责任制的制度设计有了更加具体的了解,对法国的司法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认知,对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之间存在的本质性联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受益匪浅、收获良多。
法国的司法制度具有典型的资产阶级法治特点,又带有鲜明的本国特色,体现了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高度契合、法治文明与文化传统的一脉传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既注重权威又分权制约的法治体系
法国历经多次资产阶级革命,历史上深受封建集权的专制、复辟之苦,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始终保持着对“国家机关”公权力的高度警惕,保持着对科层化、官僚化、行政化的高度戒备,采取了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进一步分权的方式,确保对违反宪法的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诉讼充分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受干扰。同时,作为欧洲大陆具有中央集权历史传统的国家,法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又非常重视国家权力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资产阶级的统治意志能够得到有效贯彻。
独立于司法权之外的宪法审查制度。与许多西方国家一样,法国也设有宪法法院(称为宪法委员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但与多数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审查制度不同的是,法国的宪法审查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不属于三权分立理论中的司法权范畴,宪法委员会行宪法法院之实,但并不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所有公共权力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法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只具有事先审查的方式,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不再具有审查的权力,公民个人无权向宪法委员会提起违宪审查请求。
强调约束行政权的二元法院系统。为更好制衡行政机关的国家公权力,法国采用了在西方国家中较为独特的二元化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审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两种法院相互独立、并行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作出终审判决。另外设有权限争议法庭,解决两个法院系统的管辖权争议。
二、既统一规范又灵活高效的司法官制度
法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仅承担着程序推动、法律适用职能,还肩负着证据裁判、事实认定职责,对诉讼的推进和司法活动的质量起着关键性作用。法国通过一系列制度的确立,实现了司法活动的较高质量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效率的均势与平衡。
规范严格的法官制度。法国通过规范统一的法官选拔、培训、任命、惩戒制度,确保了法官相对统一的司法理念、较高的办案能力,保证了法律实施的统一性、一致性。法国对法官的选拔十分严格,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要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ENM)成为见习法官,进行为期2年的培训学习,并协助法官办理案件。学院教学内容侧重于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办案能力及职业素养,学员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实习须达到14个月,保证学员理论学习与司法实践的充分结合。除商事法院、劳动法院外,法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均为国家公务员,实行任职终身制,并规定未经法官同意,不能对法官进行包括晋升在内的职务调整,保证了法官职业的独立性和尊荣感。法官在司法机关就任初任法官后,要与国家签订协议,保证第一份工作必须待满3年,3年后必须更换岗位,可以是职务变动,也可以是地域变动,至少在司法机关工作10年,保持法官队伍的基本稳定。建立了严格的司法惩戒制度,由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和商业法院全国纪律委员会负责对法官的纪律检查和惩戒,监督法官保持良好的职业和道德操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高度灵活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模式。法国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十分灵活,大胆使用行业、专业人员担任法官、处理纠纷,增强了司法活动定分止争的专业性,减少了对职业法官的需求,节省了司法资源。比如,法国商事法院的法官并不由职业法官担任,而是从商人中选举产生,不实行终身制和升迁制;劳动法院的法官由劳资双方的代表构成,资方法官与劳方法官数量相当;重罪法庭的合议庭由三名职业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共同组成;法院执行庭的执行法官只负责执行立案和对外委托执行事宜,不直接参与执行活动,具体的执行工作由执行事务所的执行员来承担。执行员既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司法行政机构的人员,而是通过考试、经合法登记后取得执业资格的、处于中立地位的自由职业者。
三、既继承传统又不断创新的司法体制
作为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和典型代表,法国19世纪初制定的《拿破仑民法典》《拿破仑刑法典》《1789年人权宣言》等经典法律奠定了当代资本主义法治的基础,至今仍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律渊源,体现了对本国法治文化传统的良好传承。同时,改革创新的理念、适应现实的调整发展始终贯穿法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司法制度的动态适应性成为法国法的一大特色。
主动适应形势变化新需求。法国1958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第16部宪法,法国普通法院、行政法院两大法院系统分工并行的体制就是司法改革的结果。成为欧盟和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以后,法国根据欧盟宪法修改了国内法律,增加重罪法庭被告人的上诉权、成立了速裁法庭,法国公民除可以向本国的法院提出诉求外,还可以通过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获得司法救济。针对审理期限过长和案件积压问题,法国修订了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同时,还陆续出台了以速裁法庭为代表的围绕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效率的多个改革方案。速裁法庭受理争议标的额不超过1500欧元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违章违警刑事案件。速裁法庭的法官都是非职业法官,如退休的法官、检察、教授等,可以工作到75岁,他们必须有过连续7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诉讼程序简化,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通过这次培训,深切感受到:
一是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法律制度是本国政治制度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都在影响和掌控着本国法治,西方国家执法司法机构本质上仍然是为其政治制度服务的。我们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走符合本国政治制度与基本国情的法治建设之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二是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我们必须站在人类文明进步、法治文明发展的更高高度,以世界性的视野、开放性的眼光,充分吸收借鉴各国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推动在更高水平上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三是我国作为中华法系的发源地,具有久远深厚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有自信、有能力继承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体现社会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强大优势,为人类政治、司法文明的进步和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