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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法院分析庭审直播案件撤回原因并提出对策

2016-12-22  

河口法院分析庭审直播案件撤回原因并提出对策

河口法院自2015年5月实施案件庭审直播以来,共报送庭审直播案件431件,其中被抽中庭审直播案件共68件,撤回16件。其中2015年报送共97件,被中院抽中21件,撤回2件;2016年报送共334件,被中院抽中35件,撤回8件,被省院抽中12件,撤回6件,撤回数量明显偏高。

通过分析,河口法院认为撤回率较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前原审被告提交反诉状,原审原告要求预留合理答辩期,需延期开庭;二是原告撤诉,占撤回案件总数的25%;三是庭前一方当事人在答辩期临近届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或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导致案件不能如期开庭;四是庭前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中止审理;五是为节约司法资源,对案件性质相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相同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共同进行了庭前调解;六是邮寄送达被退回,无法联系被告送达传票,需公告送达;七是为查清案件事实,必须到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按时到庭,导致开庭时间更改;八是对案件能否按排期时间开庭缺乏准确判断。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向省院、中院报送庭审直播案件分别需提前一个月和一周的时间,业务庭室因各种不确定因素报送庭审直播案件较少或即使报送了也存在被撤回的可能;九是对案件庭审直播存有顾虑。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对策:一是进一步增强庭审直播意识。引导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庭审直播在倒逼庭审驾驭能力提高方面的重要意义,自觉避免和消除导致庭审直播被撤销的原因,切实提高直播率;二是建立庭审直播撤回审批制度。要求各审判业务庭非因原告撤诉等客观原因不得随意撤回庭审直播案件,确需撤回的写明撤回原因,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及时通知审管办,选取案件递补;三是直播考核严格化。要求各庭室每年被采用庭审直播案件数不得少于一定数量,并与年底绩效考评挂钩;四是从严适用公告送达。对邮寄无法送达的,尽可能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在穷尽一切送达方式,仍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才采用公告送达,从而避免因公告送达而导致案件撤回。(李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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