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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缓刑期间脱离监管 法院依法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2017-04-05  

张宝燕  宋丽娟

近日,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缓刑撤销案件,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对其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5年姜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鉴于其本人具有自首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广饶县人民法院于 2015年6月10日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因姜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然而,姜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管规定,执行机关给予多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于是其执行机关某区司法局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撤销姜某某的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在接受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且在执行机关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2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书关于对罪犯姜某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决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充分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给不服从监管和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姜某某因违反相关缓刑监管规定而被撤销缓刑,等待他的将是失去绝对人身自由的监狱生活。在此,我们真诚告诫缓刑人员:被判缓刑的罪犯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被判处缓刑就是已获自由,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就可以不遵守,而是应当增强悔罪服法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主动接受监管,参加教育学习,切实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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