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法院加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力度,化解行政纠纷
2016-12-22
河口法院加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力度,
化解行政纠纷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河口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因案制宜,加大协调力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今年以来,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达17%,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建立案件协调通报前置机制。行政案件立案后,首先通知被诉行政机关,建议其对案件先行协调处理,并将案件通报至分管区领导,以便引起重视,能通过协调处理的尽可能自行和解。
二是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注重庭前协调。被告答辩期满后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通过交换证据,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释法明理,教育疏导,使原被告双方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合理预期,权衡利弊,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在一起城市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证据不足,但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轻微瑕疵,导致原告确实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区法院积极与双方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三是借助外力创造协调和解条件。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的联系,对案件中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沟通,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工作合力,为案件协调解决创造良好环境。(沈颖娇)